【基本事实】
原告诉称,原告自有坐落天津市河东区X房屋一套,现请求撤销2010年3月在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买卖协议。因2010年初,原告方欲卖出房屋在中介登记后被告在中介以诡密手段盗取房屋信息后其父自行来到原告家表示欲购此房屋。但其表示手中没有足够的购房款,只能待到他处房屋拆迁后得到补偿款后用现金付款买房。他承诺两个月内拆迁款必定到位。达成意向后,双方到天津市河东区房管局打印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承诺若过错方违约,将没收一万元购房违约金。但直到两个月后,被告的拆迁也无动态,一直没有得到拆迁款,因此双方按之前的承诺解除了买卖意向。原告方因看其生活困难还退还其3000元订金。此事就完结了,由于双方不懂法不知道在房管局打印的协议需要撤销,此事一直被搁置五年之久,直到近期想出售该房时才知道了原协议还在。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解除2010年3月22日在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买卖协议;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解除,被告还要买这个房子了,被告与原告在2010年2月9日签订的买卖协议,3月22日去房管局打的协议,打完协议之后原告不同意把房子卖给被告了,原告说被告付款晚了,就不卖给被告了,现在还要求履行房管局打的买卖协议,还要求买这个房子。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一份,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坐落河东区X号房屋,合同约定价款为640000元,其中首付款320000元,申请银行贷款320000元,契税6400元、转让手续费229.35元、登记费80元,合计646789.35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被告应当自订立本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契税、转让手续费用、土地出让金、图纸资料费、登记费、印花税、登记费(抵押)等,合计326789.35元一次性存入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在天津市建设银行设立的专用账户。被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将首付款及契税等款项存入专用账户。
【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法院判决】
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韩某于2010年3月22日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
【律师评析】
原、被告签订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致合同未能实际履行,虽然被告辩称是原告方拒绝出卖其才未将款项交至专用账户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应不予采信,故应对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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