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解
法庭辩论阶段终结后,即进入法庭调解。由于民事纠纷所涉及的通常是当事人自身的权利和利益,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能尽快结案,节约诉讼成本,而且往往能“化干戈为玉帛”,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
调解应贯彻和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是否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人民法院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二是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决定,不得将调解协议强加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应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表达,人民法院只能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决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接受法院的意见。
第二,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过程合法,即程序合法,任何违反程序法的行为都将影响到调解协议的效力;其次,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再次,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 查明事实、分清事非的原则。要求调解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与责任,真正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不能以粗暴的方式强撮硬捏,或一味地当老好人、和稀泥,以损害受害者合法权益为代价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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