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4.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特别关注: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一次下载,永久使用
一键登录 即可下载
未注册用户验证手机号码自动注册
一次下载,永久使用
合同名称 | 订单金额 | 文件格式 |
---|---|---|
刑事诉讼一审的审理期限 | 9.90元 | .docx |
微信扫码支付 ¥9.90
需支付 ¥9.90
去付款已购买当前文档,请直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