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注销登记手续?xml:namespace>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注销登记手续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目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①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③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2.个人申请的
①身份证明;
②委托代理的,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三)注销登记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房屋所有权注销
①房地产权证书;
②房屋灭失的证明或被拆除的证明;
③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决定原件。
2.抵押注销
①抵押注销当事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抵押当事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
②房屋他项权证;
③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权人的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共有权证;
④房屋他项权利人出具的同意注销房屋他项权利的证明;
⑤委托代理的,个人出具公证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证明。单位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⑥预售商品房抵押,提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原件。
二.注销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条件的,应当字受理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登记的,公告时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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