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的特征与分类
“非法用工”具各以下特征:(1)非法用工的主体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没有再领取营业执照、再行登记、备案或者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有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过去、现在两个时间段);简而言之,就是非法用工单位无“用工权”而非法用工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阶段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未经工商注册登记,就雇用工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形成非法用工
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用人单位没有营业执照或许可证,违反了用人单位是需经工商登记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规定。
2.包工头私自招用民工形成的非法用工
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由于某些企业(主要是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关于土建、拆建的有关法律规定,将某些短期工作以承包的形式发给私人包工负责人,由包工负责人组织临时务工人员去完成而造成的。
3.用人单位招用在职职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这类非法用工主要是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而造成的。
4.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所形成的非法用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未成人,《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耒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是由于社会各种因素所致,许多未能继续升学学习而走人社会的未成年人,因生活需要打工谋生,个别用人单位贪图童工工资报酬低、便于管理或因童工提供了虚假身份证明等原因,从而形成非法用工。
5.外籍员工未经批准在国内工作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外国人和中国台港澳地区人员来中国内地打工,必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但有一部分单位非法使用“黑工”,有的境外人员以旅游者身份人境,在外商投资企业打工挣钱;有的以留学`探亲访友等名义在内地非法打工;还有的老外“两证”逾期,未及时续签;有的出于避税等目的,没有合法的用工手续,却摇身一变成了公司的部门经理,拿的薪水比一般员工高出二三十倍。根据有关规定,目前只有6种人可以免办《外国人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2)持外国专家局签发的《专家证书》的人员;(3)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的人员;(4)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人员; (5)台、港、澳在内地设立的商务办事机构的法人代表及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6)与境外法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且在国内工作不满3个月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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