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下落不明如何起诉离婚??xml:namespace>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下落不明导致了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给原告造成很大的障碍。比如有的法院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申请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等走完特别程序后再另行起诉离婚。法院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时间成本,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当事人长时间的心理压力,这样将不利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如今,很多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来解决这个问题。
所谓的公告送达,是指离婚案件中,一方下落不明时,由法院开具公告送达的单据,由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法院通过在公告栏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高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材料或者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能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一般,法院的具体作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第二步:法院按照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当事人或者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法院开具公告送达的单据,由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法院通过在公告栏以及各大媒体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送达中告知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当然公告送达这种案件的处理方式也有他的弊端。比如一方恶意谎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该放在设计收集相关证据,是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也会受到恶意的侵害。因此,法院对于这种送达的方式适用时也是十分谨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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