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首次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分离出来 ?xml:namespace>
1997年新刑法修订时,在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在性质上来个大翻转,“嫖宿幼女罪”被从强奸罪中分离出来,成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单独罪。
据媒体报道,1997年前,一些不满14岁的幼女发育比较成熟,自己也谎报年龄,且属于自愿行为,立法者认为如果将这些都列入强奸罪是不妥的。所以设立“嫖宿”将这类行为从“强奸罪”分离开来,因此平衡各方的利益。
1997刑法修订时,减少死刑是重要主题之一。将嫖宿幼女分离出来,主要是考虑到死刑。此前将嫖宿幼女以强奸罪论处,最高可判死刑,实际上判死刑的也不多,嫖宿幼女罪单独成罪,不再挂死刑,也是考虑到国际上减少死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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