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张先生在王先生与他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处签字,该借款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请问,张先生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重庆 刘先生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由上述规定可知,主合同中虽未明确约定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在“保证人”栏下签名或盖章的则推定保证人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写有保证人的主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其同意主合同条款,也同意该人担任保证人,即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在王先生同他人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即表明张先生具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王先生和债权人对此也表示同意,故张先生应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一次下载,永久使用
一键登录 即可下载
未注册用户验证手机号码自动注册
一次下载,永久使用
合同名称 | 订单金额 | 文件格式 |
---|---|---|
第三人在保证人处签字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9.90元 | .docx |
微信扫码支付 ¥9.90
需支付 ¥9.90
去付款已购买当前文档,请直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