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仇会芳,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祥和里9号,联系电话:15131492###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王启红,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现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身份证号:13012119700121####3,联系电话:######
本诉被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村民委员,法定代表人:赵栓庭,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该村主任
因被反诉人王启红诉反诉人仇会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反诉人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反诉人返还反诉人1.33亩土地,并恢复土地原貌。
2、判令诉讼费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份左右,被反诉人提出要去耕种反诉人1.33亩承包土地,因为当时被反诉人是队长,所以碍于乡亲们的情面,反诉人就同意其耕种该土地。况且当时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其他村民耕种别人土地的现象非常普遍,也是为了乡亲们耕种起来方便。可以后来反诉人找被反诉人要求返还土地是,被反诉人却称土地转让给了他。试想一下,土地是一个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可能轻易转让给别人。
期间反诉人多次找被反诉人以及本诉被告井陉县微水镇南河头村要求要回土地。本诉被告很支持反诉人的要求,并于2015年土地确权的时候,仍然将诉争土地确到反诉人名下。可以被反诉人一直拒绝返还土地。因此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反诉人特向贵院提出反诉,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被反诉人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井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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