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状
上诉人 薛玲惠,女,1963年8月27号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620号靖园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身份证号:130105196308######。
被上诉人 河北高和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中山西路张营村西,法定代表人:侯会斌,该公司董事长,电话:13373399###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298号民事裁定书 发回石家庄是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依法改判;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29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独生子女奖励费是政府为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奖励措施,是一种政府行为,”是错误的。2016年河北省人口语计划生育条例事实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前款规定的奖励、补助费的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此可见,独生子女费的数额只是政府规定,并不是由政府发放。因此支付独生子女费并不是政府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由此可见,独生子女费是用工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薛玲惠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独生子女奖励费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内容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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