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煤气中毒身亡 三十六万作补偿?xml:namespace>
[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为了方便母亲接送儿子上下学,王某租了陈先生家的一间平房。没想到,祖孙俩搬过去的当晚,就因一氧化碳中毒双双身亡。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查,陈先生出租屋内的取暖设施为火炉和自砌火墙,是在受害人入住前4天安装的,火墙上方及右侧有明显的缝隙及烟熏痕迹。
[案情分析]
死者的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陈先生赔偿损失。某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后认为,陈先生将房屋出租于他人居住使用,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陈先生应赔偿王某36万元。
陈先生不服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出租屋取暖设施的所有者,疏于对房屋取暖设施的安全管理,同时没有向王某及家人提示注意事项,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王某的母亲作为北方人,有在屋内生火取暖的经验,她在入住时没有对房里的火炉和火墙进行检查,应承担本案的次要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主陈先生赔偿原告36万余元。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房主陈先生赔偿原告36万余元。
[相关法规]
陈先生作为出租屋取暖设施的所有者,疏于对房屋取暖设施的安全管理,同时没有向王某及家人提示注意事项,应承担本案70%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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