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律师的才、名与关系之间的关系呢?
律师影响社会的基础是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才一般指律师个体或团队的纯人力资本,纵然再牛也很有限;名是指社会及市场对律师的认可,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及市场所赋予律师的一种公共资源,社会的力量总是要比个体的能量强大得多的;而关系的背后是最为集中的社会公共资源,其质与量自然都是前二者无法比拟的。在一定意义上,律师有才不如有名,有名的做不过有关系的,是符合社会基本规律的。
律师自身的素养与律师的名气与关系建构是一个相辅相成的东西,自己各方面素养好,别人才可能信任,才可能出名,关系也才可能得以搭建和维持。所谓烂泥糊不上墙是从另一层面说这个意思。律师出名要看出什么样的名,这取决于律师自身的定位(如专业定位与市场定位);也要看如何出名,我认为律师作为一种理性的职业不宜有太过强烈的艺人心态,我主张律师以理性、专业的方式赢得社会声誉。
关系是律师营销的最基本也是最原始的方式,但绝不是唯一的也越来越不是最有效的方式。青年律师在处理关系时要注意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不要渲染关系--除非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般的私交不足以解决大问题;第二,不要向当事人明确承诺可以利用关系达到某种目标--否则麻烦不断。
随着法治的不断健全和市场的日益规范,作为律师基础性资源的才在律师成长过程中的作用将日趋重要和明显。律师之才在智慧和法律通才的前提下,越来越强调律师在特定领域的专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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