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债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xml:namespace>
我从事商品批发生意,李某2010年年初时在我这里拿的货,欠我货款8000元,到现在还没给我,拿货时给我打的有欠条,欠条写明:今欠货款8000元。下面盖有他经营的一个商店的公章,并签有他自己的名字。我去找他要账时发现他原来经营的商店现在已经不再经营。请问,我的债权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我如果起诉是应该起诉商店还是起诉李某?
解答:首先,该案件的诉讼时效未超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时间,那么债权人刘某随时可以主张债权,因此本案中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其次,应该以李某为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个体工商户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从事工商经营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个体工商户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董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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