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错误某公司为他人借款担保,在借条上签名盖章,自认肯定应承担担保责任。张林华律师代理后,深入研究发掘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帮助当事人免除担保责任。
基本案情:
周X起诉某服装公司还款,同时要求担保人某箱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主要证据是一张借条,借条上有服装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徐X签名,同时有箱包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储X签名。另有两张服装公司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服装公司认可收到借款,并认可应当还款,但无偿还能力。箱包S公司老总接到诉状后,第一时间委托张林华律师代理。
担保人箱包公司面临风险:
借条上担保人盖章、签名均真实。证据对担保人极为不利。各方均认为判决箱包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无疑。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担保人委托后,对全案案情进行精准分析。为箱包公司设置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鉴于本案确有款项汇入借款人服装公司,律师对三张借条从借款人名义、落款方式、有无印章、行文措辞等方面进行精细分析借条区别,论证500万元借条系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个人借款,并非服装公司借款。进而,根据借条日期后无款项汇入徐某个人账户,论证该借条未实际履行。并由此得出结论:担保人无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道防线,根据借条落款处有服装公司徐某的签名及公章的事实,张林华论证担保人真实意思是为个人提供担保,不是为公司提供担保。理由是:个人借款承担无限责任,担保人风险小;公司借款承担有限责任,担保人风险大。据此,为公司担保不是担保人本意。根据,担保法第30条规定,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障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担保不承担责任。
第三道防线,根据银行汇款凭证,对汇款时间进行精准分析:汇款日期均在借条形成之前,且与500万元借条之外的两张借条对应。根据该关键事实,律师论证:即便认定借款人服装公司,本案500万元借条亦应属于对之前借条的结算确认,属于借新贷还旧贷。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9条规定,借贷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本案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
开庭之后张林华向法庭提交了长达8页的书面代理词,系统全面论证自己的观点,最终说服了法官,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判决结果:
服装公司偿还260万元及利息(服装公司诉讼前已偿还240万元)。箱包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总结: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谨慎,尽量规避风险。万一风险发生,不应轻言放弃,应当请专业律师介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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