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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公章。
注: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国 (地区) 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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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9.90元 | .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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