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理人:陈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是原告母亲。 被告:潘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联系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抚养费XXX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母亲与被告于XX年X月X日结婚,XX年X月X日生育原告,XX年X月X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元,但被告支付抚养费到XX年XX月,至今已经X年X月没有支付抚养费,令原告与母亲生活出现困难,原告母亲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准许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洪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月X日 注意: 1、请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 2、抚养费纠纷以小孩为原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父/母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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