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甲乙双方。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和,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需要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故不涉及子女抚养事宜。
第三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故不涉及分割共同财产。
第四条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甲方如下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1)房产:位于
(2)车产:
(3)存款:
(4)股票、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5)债券:
(6)公司股权:
(7)合伙企业出资:
(8)知识产权:
(9)其他财产:第五条债权债务的处理
1.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第七条帮助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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