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无业,住山东省德州市XXX村,联系电话:1358904518X.申请事项: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为证实申请人与李某某订婚的相关事实,申请人向法院提供张某某的证人证言作为呈堂证供。证人因在外地打工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到达本庭,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申请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请予准许。
此致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人名单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7242519690102XXXX,住山东省齐河县华店乡XXX村,电话:135678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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