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
负责人张*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燕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一次下载,永久使用
一键登录 即可下载
未注册用户验证手机号码自动注册
一次下载,永久使用
合同名称 | 订单金额 | 文件格式 |
---|---|---|
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 9.90元 | .docx |
微信扫码支付 ¥9.90
需支付 ¥9.90
去付款已购买当前文档,请直接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