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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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公民在购买养老保险之后,社会局会给被保险人开设一个个人账户,里面可以查询到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很多人就想要知道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取钱吗,如果需要继承该怎么做呢?下面律图小编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2023.09.04 34638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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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是一种互济功能,是利用政府、社会和他人的力量帮助以退休的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方法。但大多数公民并不了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份的利息金额。个人帐户是参保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发生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也随之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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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们购买的社保里面含有养老保险,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是享有利息的。物价一直在上涨,20年前的一元钱和现在的一元钱相比简直就是天差地别。那我们现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的金额,等到我们退休后会缩水吗?365律师今天将和大家分享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的计算方法。

个人账户里的余额是否可以继承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将会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个人账户资金的养老保障作用也会受到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账户存储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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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取吗

在企业为我们缴纳的五险一金中,公积金是可以取现的。那么在这五险中,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取吗?对于养老保险提现的规定以及既定的程序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相关规定及程序。

一、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提取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是职工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也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并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社会保险只能办理转移,不能退保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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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问题一直是当今社会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其中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我们都把缴纳的费用存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那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包括哪几部分呢?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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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相关咨询

什么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保险合同纠纷找一个律师费用多少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 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  费率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6% 10-50万元的部分 (含50万元) 5%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100-500万元的部分 (含500万元) 3 %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2 %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1 % 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 0.5 %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累计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计时收费 1、收费标准:每小时200元-2000元,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上述幅度内约定计时收费的标准和结算方式。 2、上下浮动幅度:20% (四)增加反诉的案件,反诉部分可以按以上标准酌减收费。 (五)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承办律师办理的,可以按原收费标准酌减收费。 (六)风险代理收费 最高代理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除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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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指的是什么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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