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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为建设合同而产生纠纷的时候,由于涉及到的工程款项比较多,影响也比较大,因此很多当事人都会选择以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相关纠纷。那么此时对于建设合同纠纷案件来讲,具体的诉讼主体包括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3、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作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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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合同起诉状范文:
原告:某市华迪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住所: 某县某村
被告:李某,男,汉族,19某年12月7日出生,住某县某镇新良庄村, 联系电话:13753141212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场地的费用294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厂房与办公房返修、拆除费用993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用建设工程时使用矿石作地基的费用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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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性质问题
对于建设工程的法律性质问题在司法审判实务工作中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由于属于活劳动所固化的、法律意义上的“物”,又因其具有不可移动或移动后将损害其价值的特征,应该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不动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设工程虽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但该“物”的法律形态未经确认,不应该定义为“不动产”,而只是属于“加工物”或“承揽物”。
1、《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同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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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相关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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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很多大型的工程开发商都是承包给别的公司的,但是把项目承包给别的公司就意味着要签订承包合同,那么大家知道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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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合同纠纷相关咨询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这种事你得理解,如果有人骗取了上千万的钱财,这就是咱们说的那种“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这样的话他很可能就要坐10年往上走的牢,甚至是判无期徒刑,还要罚钱或者没收财产。这种诈骗活动可真是太恶劣了,直接就侵犯了别人的钱财!在量刑的时候,法官会看好多方面的东西比如说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还有犯罪分子自己认不认罪之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在涉及精神病人的借贷纠纷案件中,首要之事为判定精神病人于借贷行为发生当时的精神状况。若能够证实,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时,精神病人处于无法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身行为的状态,那么此项借贷行为有可能归于无效或者效力待定。若精神病人存在监护人,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财产及行为负有一定的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于处理此类借贷纠纷之际,应当综合考量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等多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1.医疗费用:此项费用涵盖了在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检查费以及药品费等等相关项目。
2.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劳动者因工伤住院接受治疗时,为了体现对他们的关怀和照顾,将给予其相应的伙食补助费用。
3.交通与食宿费用:若劳动者需要到所在地以外的地区进行后续的治疗,将为其承担交通及住宿方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4.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随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
5.护理费:对于那些自身生活无法进行自我照料的工伤员工来说,在其停工留薪期间,如果需要雇佣专人进行护理工作,该费用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6.一次性伤残补贴:事故造成不同伤残等级的劳动者将获得相应、合理的补偿款。
7.伤残津贴:
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对一至六级的伤者每月发放相应等级的伤残津贴。
8.一次性工伤医疗援助资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援助资金:这两项费用是在涉及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予以支付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咨询顾问律师 最近回复:
解析:
维权诉讼期限过得差不多,这也不代表没机会翻盘。法院会看你整个事情的前因后果,给你公平的判定。你一直努力通过法律和坚持不懈地跟公司要说法,发生了哪些让人没法预料的意外状况等等,这些都是可以给法院解释的。只要你说得有道理,能站得住脚,法院还是会尽力处理你的案子。但是你要是真的错过了诉讼期限,那可能就得面对更难打的官司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