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您的情况确实比较常见,我来帮您分析一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物业费的缴纳时间应当从您正式收房之日起计算。在您未办理收房手续、未实际取得房屋钥匙的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您缴纳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您拒绝缴纳的做法是合理的,理由也很充分: 1. 您未收到正式交房通知,说明开发商可能还未完成交房准备 2. 未办理收房手续意味着房屋交付程序尚未完成 3. 您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物业服务的对象尚未转移 建议您可以: 1. 要求开发商提供书面的交房通知 2. 先完成收房手续,拿到钥匙后再开始计算物业费 3. 如果物业坚持要求,可以要求其出具收费依据 如果对方仍坚持要求,您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记得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未收到交房通知的证明、收房手续办理记录等。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关于您咨询的精神病患者离婚赔偿问题,结合实务经验分析如下: 1. 经济补偿方面:如果女方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且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男方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具体金额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男方收入、婚姻存续年限等因素综合考量。 2. 损害赔偿方面:若男方的过错行为(如虐待、遗弃)直接导致或加重女方病情,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需注意,单纯的精神疾病本身不构成索赔依据,必须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3. 财产分割倾斜: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酌情在财产分割时对患病方予以照顾,但这不是绝对的法定赔偿项目。 建议: 1)先收集女方的医疗诊断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 2)若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况,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 3)可通过社区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但要注意女方若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需先启动特别程序确定监护人 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建议携带具体材料面谈,我们可以帮您评估更精准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