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您好,关于您提到的租车合同问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您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签了合同但实际并未提车,这种情况下合同履行存在一定争议空间。 从实务角度看,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 合同是否明确约定"未提车可解除"的条款 2. 租金支付与车辆交付的时间先后关系 3. 租车公司是否已产生实际损失 建议您可以先与租车公司协商解除合同,说明尚未实际使用车辆的情况。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主张因合同主要义务尚未履行(未实际交付车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租金。 为稳妥起见,建议保留好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可向消协或主管部门投诉。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的话,可以提供下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我可以帮您进一步分析。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关于南京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和实务操作,我为您梳理如下: 1. 收费标准依据:目前南京执行的是《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空置房物业费可按普通标准的70%收取(需提前向物业书面报备)。但具体执行中各区可能有细则调整,建议先查看购房合同或前期物业协议中的约定。 2. 需注意的关键点: - 空置认定标准:通常要求连续6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且需业主主动申请(需提供水电煤零使用证明等) - 减免范围:仅限公共服务费部分,电梯、消防等公共能耗费用仍需全额缴纳 - 江宁区等部分区域近期有业主反映物业仍按全额收取,这种情况可向区物价部门投诉 3. 建议操作步骤: ① 先核对合同条款 ② 到物业服务中心填写空置房申请表 ③ 保留好房屋现状照片、水电表读数等证据 ④ 若遇不合理收费,可拨打12345转物价部门协调 目前南京正在修订物业条例,新规可能进一步明确空置房认定流程,建议持续关注。如有被违规收费的情况,可以收集缴费凭证等材料后进一步咨询。
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回复:根据您描述的情况,租户在租赁期间拒绝配合合理的房屋维修,并提前搬离,这涉及到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房东进行必要的维修是合理行为,租户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可能构成违约。 关于租金和押金的处理,需要结合合同具体约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1. 剩余租金:租户提前解约,通常无权要求返还剩余租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2. 押金: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押金可以用于抵扣租户违约造成的损失。但需注意扣除金额应当与实际损失相当 建议您: 1. 先检查租赁合同中关于维修、提前解约的条款 2. 保留好维修通知、租户拒绝维修的相关证据 3. 可以尝试与租户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押金扣除合理部分后退还余额 这种情况建议以协商为主,如果争议较大,可以考虑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