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也是准司法部门,不可能会故意偏向,所以仲裁裁决的结果也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事实来认定,依据法律规定来裁决的,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审,除非是当时的证据不全,单位后又补正且完全可以推翻之前的裁决结果,那么会推翻的,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很少出现,基本上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结果一样,只是在具体数字上有区别,因为仲裁的时效和法院的时效有一年之差,有些请求事项在仲裁保护一年,到法院保护二年。
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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