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的程序如下: 1 对于罪犯却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罪犯地点单位可提供有无伪病、伪病诈病以及自杀、自残蹬情况供医生参考。对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书面一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办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议,通知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2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执行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监狱执行罪犯的监督改造。 3 罪犯在出监之前,监狱应当填写《罪犯出监后登记表》,连同批准监外执行决议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原关押监狱应及时将罪犯的监督改造。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无论犯罪的人患有何种疾病,能够认定其是否有罪,最关键的是司法鉴定,即对该实施犯罪的人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根据该鉴定结果认定是否有罪,是否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鉴定分为三种,具体来说:
第一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不用多说,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种,无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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