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而定。学校、老师没收学生手机的做法,隶属对学生手机的临时占有和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但是如果占为已有且拒不归就是违法做法。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限定以及第四条之限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学生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
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有权对倾犯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光复和返还.
三:学校有限定学生不应予带手机上学,却无限定老师能够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物权法》有明文限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无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要怎样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限定老师能够没收,此限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限定.照例应该废除.
四:《老师法》并无“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隶属合法权利。
学校侵犯学生隐私权法院判决的解答如下:
1、我国隐私作为人格权的内涵属于绝对权范畴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只受自己意志支配的。而且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因此不论学校是否在行使监督保护学生的权利在学生隐私面前学校权力或者权利的行使都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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