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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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非法占有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所有权和对该财产实际掌握和控制的状态,还不能单纯的理解它仅仅就是所有权,因为有的时候行为人贪污这些财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所有权只是一方面,在侵犯所有权的同时对这个财产实际被掌握和控制的状态也要进行考虑和考量;第二点,我觉得特别有道理,非法占有不能狭义的理解为据为己有,这一点来说实在原来我们在思考上也有一个变化,原来我们觉得贪污罪就是将公物据为己有,但是最高院是这样理解的,虽然刑法在贪污罪上是贪污数额来认定,但是贪污数额应理解个人控制和掌握的公共财物的数额,只要使公共财物脱离了控制行为人就完成了非法占有,我觉得这个话说得就非常客观,他不是理解这个法律非常的机械,而是从立法的本意上来理解,贪污罪只要使公共财物脱离了控制,行为人就完成了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并不一定说非要揣到自己腰包里。
关于贪污受贿心得体会就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容易发生变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个别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不得要领,不注意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案件一旦突破,便以为大功告成,不注意进一步收集证据,解决案件中存在问题。
②侦查阶段证据未固定,侦查中取得证据没形成锁连,为以后证据的变化留下隐患。
③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以为推翻原供词便能推卸责任,推托责任,往往将受贿说成借款、赠与;将贪污说成借用或工作上的失误。
④证据中本来就有的矛盾点,没有及时消除,这些矛盾点正是整个案件的薄弱环节,是证据发生变化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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