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乡村现有的事实上情况来看,村委会选举中出现废票(无效票)有客观必然性。必须明确废票也是选票,与有效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村委会组织法》限定:“候选人得到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就是说,判断候选人当选是以“参加投票的村民”为基数的,而废票包括在这个基数内。用数学公式表示:基数有效票(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废票。那种把废票不计入选票总数的做法,不作为判断当选的基数的做法,都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正因为如此,亦应将废票与有效票同时封存、归档、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和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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