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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虚构借款事实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呢

徐* 西藏-山南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19.11.27 12:13:55 448人阅读

阿姨在经营着一间较大规模的公司,但是经营的效果比较差,在阿姨忙得什么都顾不上的时候,被告知公司的股东名为虚构借款实为抽逃出资,阿姨特别崩溃,她的老公准备起诉,想知道股东虚构借款事实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有什么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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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2019-11-27 12:15:55 回复

(一)实质要件
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能否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和先决基础。
现行的《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中实际对抽逃出资设置了一项实质要件和四项形式要件。损害公司利益作为实质要件,仅在满足实质要件的前提之下同时存在任意一条或多条形式要件时,才能认定存在抽逃出资。
基于注册资本确认的是一个公司对外偿债能力,损害公司利益应当解读为股东的抽逃行为导致了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具体表现为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者其他不能清偿债务的状况,如果此时存在抽逃的形式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了抽逃出资。
反之,即使股东实施了抽逃行为,但并未导致公司出现债务清偿不能的状况,则不能认定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进而要求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2014)执申字第9号执行裁定中认为,“本案虽然符合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如上所述,实质要件难以认定。所以无法认定昌鑫公司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昌鑫公司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
(二)形式要件
1.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虚构债权债务属于最为常见的抽逃出资行为,其主要包括虚构交易和虚构借款两张形式。公司往往在诉讼中提交相关的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以证明资金流转的正常性。针对于上述情形应当考虑合同的形成时间,确认其是否为后补的合同。
(1)对于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结合发票、入库单、账面存货记录等证据判断,同时还要查看其买卖的商品是否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商品,共同认定是否为真实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
(2)对于借款合同,由于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出借资金并非常规业务范围。如果公司将用于展示偿债能力的注册资本频繁出借,应当直接认定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上述法律规定并没有限制公司向股东提供借款,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21日给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山东省大同宏业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63号)规定:“借、贷业务是金融行为,依法只有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文所指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借贷关系,是以出借方必须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为前提的。非金融机构的一般企业借贷自有资金只能委托金融机构进行,否则,就是违法借贷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如以借贷为名,抽逃出资,可依法查处。”该行政解释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中认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2.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主要是指公司通过修改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内列报的项目,具体表现为增加资产、收入项目或资产、收入金额,减少负债、费用项目或负债、费用金额等方式导致所有者权益或利润增加,进而导致股东分配到的利润增加。
法律事务中如果出现对公司存在上述行为的合理怀疑,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进行审计,确认其是否存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的情形。
另外,如果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先行提取法定公积金再进行利润分配时,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要求股东将违规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实际属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特殊化形式,是指利用债权债务关系将公司的资金转移至具有关联性的另一公司。该项并不需要判断关联交易是否真实,只需判断接收资金的公司与资金转出的公司是否存在关联性。
认定关联性的条件在于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的身份重叠。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02民初1887号判决中认定,“鸿瑞公司与鸿瑞房地产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黄某、刘某同时系两家公司的股东,其中黄某系鸿瑞公司的执行董事,系鸿瑞房地产公司的监事,刘某系鸿瑞房地产公司的执行董事。从以上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分析,两被告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的行为”。
4.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包含了本文开篇陈述的“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又转出”的情形。此外在债权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证实公司存在资本大额流出的前提之下,公司不能举证说明该流出合法时,应当认定为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核心内容: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运作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物质保障。根据我国出资人的经济现况,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或股本)分期缴纳,不再需要一次性实缴。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
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由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前提,因此,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已经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故公司有权起诉抽逃资金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3、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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