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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模仿笔迹侵占姐姐遗产,笔迹鉴定鉴定笔记时间要多久

熊* 天津-河东区 司法鉴定咨询 2019.11.25 17:51:25 447人阅读

我朋友和丈夫生了两个孩子,一个女儿一个儿子。今年我朋友的丈夫去世后儿子模仿女儿的笔迹侵吞了本应该属于女儿的遗产,于是女儿把儿子告上法庭,在庭审阶段女儿要求做笔迹鉴定,请问笔迹鉴定鉴定笔记时间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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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2019-11-25 17:59:25 回复

这个可以不通过告他犯罪的手段来处理,而以民事手段来处理,他的行为在民法上叫无权代理,如果去起诉,那么可以提出以下之一的诉求:如果想把楼房出租了,那就可以让他把那些租金,如果不想出租楼房,那么就要求法院撤销那份租赁合同。
如果实在要告他犯罪,那么可以去公安局报案,罪名是诈骗,这属于简单的民事纠纷,从而不予立案。
签名具有法律效力,伪造签字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若是用作仿造欠收条和合同,则构成诈骗罪,如果以此制造伪证,则构成伪证罪,如果用以伪造政府公文,情节将更为严重。
一般为民事纠纷,不认为是犯罪。是否构成犯罪,主要看行为人的动机,所实施的行为和后果。
一、如果是善意的,与他人订立了合同,如果已经实际履行,说明已经默认了该合同的条款,他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不同意也不愿意履行此合同,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该合同对有约束力,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他承担。
二、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模仿的笔迹、冒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涉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
找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费用看鉴定的难度以及财产标的计算,具体事宜,可以委托律师协助。

对方一旦不配合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其法院可以进行相关的强制措施,让对方必须履行。而且其所造成的相关的影响也是非常严重的,其后果更加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一方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鉴定,此鉴定必须对方配合才能完成,如笔迹鉴定,亲子鉴定等等,对方拒绝配合,会导致鉴定无法实施,无法认定需要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事实的结果。此时应当推定申请鉴定一方所主张的待鉴定案件事实成立。
因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在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得到法院准许时,已经完成举证义务,此时举证责任转移到应当配合鉴定的另一方,另一方只有配合鉴定才能完成其举证义务,其拒不配合鉴定,视为放弃举证,应当对案件事实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扩展资料:
被鉴定人拒不配合重新鉴定的原因
1、客观因素。
司法实践中,一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主要是针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的司法鉴定书。在重新鉴定申请被依法准许后,被鉴定人往往会以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资质合格,该鉴定结论客观有据为由予以抗辩,并拒绝进行重新鉴定。
2、心理因素。
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当事人自行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进行,其中自行委托鉴定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出于各方压力、人情世故等因素的考虑,有些鉴定结构做出的司法鉴定不一定是合法合理的。
在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出于人的本性,当事人往往会出现害怕重新鉴定改变原先鉴定结论的心理,因此,他们以没有时间等各种原因搪塞,拒不配合进行重新鉴定。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客观上被鉴定人摆脱了“心理负担”。
也有的当事人担心每个鉴定机构人员素质不同、看法不同,可能会对相同的伤情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为此拒绝配合重新鉴定。
3、立法因素。
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不能滥用,为此,《证据规定》对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以及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准许都作出了严格的限制。
《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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