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对于抽逃出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公司法》虽然确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长期以来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后抽逃出资方签署《出资确认书》重新确认出资,以及此项出资资产后来形成固定资产又被拆迁抽逃出资方未予补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也明确的法律规定。
1、公司资本研制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如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部分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为名义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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