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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我朋友的狗狗寄养,宠物店把狗弄丢了,

137****5498 广东-中山 人身侵权咨询 2019.11.16 10:05:59 300人阅读

就是我朋友的狗狗寄养,宠物店把狗弄丢了,然后格式条款上有一条“按市场价赔偿,不过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元”,可是如果在签格式条款的时候并没有写最高赔偿金额,那里是空的,那1000元是后来店主自己加上去的,这样的话这个条款是无效吗?算不算是故意或者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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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店把狗弄丢了,应该照价赔偿。如果之前有协议,关于狗狗在宠物店里病亡,丢失的相关赔偿协议,那么按协议来赔偿。
当然,自己的宠物狗都是有感情的,可以协商,在原价的基础上,额外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因为宠物狗养了久了,不再单单是原价那么简单,而是有感情在里面的。
1、《合同法》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2019-11-16 10:14:59 回复

宠物店和宠物主人订立的是寄养的服务合同。宠物店需要根据寄养协议为宠物提供食物和休息的场所并保证寄养期间宠物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寄养宠物生病是因为自身的原因,则宠物店无需赔偿。但是如果宠物患病是因为宠物店的原因则需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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