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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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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最近监守自盗了,监守自盗刑事责任怎么认定的啊?

朱** 江苏-宿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02 17:56:31 500人阅读

我哥们在一个公司做保安呢,只是最近因为他自己监守自盗了,自己偷了公司的财务,结果还给领导反映上去了,现在已经被拘留了,那个监守自盗刑事责任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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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守自盗只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客观描述,不同的犯罪立案标准是不一样的。
监守自盗一般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不同地区追诉标准不一致,一般5000元以上,经济发达地区一般1万元。
监守自盗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贪污罪,刑法规定5000元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司法实践中一般实际要高一些。

2019-08-02 18:06: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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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而我国刑事处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19-08-02 17:57:31 回复

您好。监守自盗在刑法上对应两种罪: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如果监守自盗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当其钱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即构成职务侵占罪vk果监守自盗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当其钱款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即构成贪污罪。
参考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

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具体减刑情况根据罪犯的现实改造表现确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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