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好,我是2006年2月16号领的结婚证,与2006年11月12号举行婚礼,他家给我家彩礼33000元,典礼后又给我3000元的房屋装修费,共36000元,婚后刚开始感情一般,可是由于我们婚前在一起真正相处的时间很少,所以过了一段时间,就因为性格,思想观念等方面产生矛盾,以至于闹得大大出手,在我们吵闹的时候,因他妈对我辱骂,其兄嫂也对我出手,可是他对此却不闻不问,而且在我回我家住的时间里,他说我父母在村里的影响很不好,这就更让我产生了离婚的念头,后来在2007年4月份我们协议离婚,我们没有孩子,也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协议书上我也答应给他退彩礼14000元,我的陪嫁品归我。可是在协议书上签字,我当着登记处工作人员退给他钱后,他说要去验钱,结果拿着钱一去不复返,导致协议离婚未果,后来我也找过他,可他的意思是我把钱给他退了,他不离婚我也没办法,而且在他工作的地方打了我,所以我与同月起诉了他,通过法院审理,5月份法院进行了宣判,判我们离婚,由于婚后我买了一部手机<3000元>,现在手机已经丢失,故法院让我给他折价1000元,他不服一审判决,现在又上诉了,而且找出我和以前曾经处过的对象的通信,<其实我们早已失去了联系,>还私自打
婚姻的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退彩礼有三种情况,一造成对方困难,二登记没有结婚,三没有登记。这三种都不是,可以不退。困难的标准没有,对方举证。上诉期间增加请求可调解,调解不成,另诉。两审终审,不能上诉,可申诉,但不影响。
2007-06-19 20:13:51 回复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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