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舅有一个日用品公司,目前为了赚钱,不管是否为了砸招牌,产品的质量根本就不合格的,目前需要去举证的,那么产品质量不合格由谁举证呢?怎么样?
对于质量侵权案件,很多人以为原告只要证明使用了被告的产品而且造成了损失,原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但是这种倒置,是不完全的倒置。
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一下事实: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因果关系的证明,在缺陷损害事实比较明了情况下,诉讼双方争议很大。这是有些产品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之处。如啤酒瓶爆炸伤人案,无须就因果关系进行单独举证,比较直观。有些产品责任案件,因果关系不十分明了,如中毒,就需要举证。但是,由原告证明也是件困难的事,个中涉及到很多技术方面的难题。笔者认为思路也是从案例中寻找。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二)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专业解答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法律规定的比较明确。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告依然应当举证证明以下事实:一是:损害发生的事实;二是:损害事实与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原告发生损害具体损失。
专业解答因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属于被告,一般是会按举证倒置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对于原告只须要证明其损害是因产品的质量导致的就可以提出相应的赔偿,被告就需要为自己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专业解答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的责任分配较为明确,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产品质量侵权举证责任为无过错原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责任不以其是否具有过错为判断标准,只要缺陷产品给他人造成了实际损害,受害方便可依据我国民法典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产品存在缺陷。
律师解析 产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在进行举证的时候也要说明自己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的缺陷,而对于受害方也应该证明自己是因产品的质量问题而受到的损失。
律师解析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2、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3、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律师解析 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即原告只须证明其损害是由于产品有缺陷所致就可以提出赔偿,而被告是否有过错,由被告自己举证。 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中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告要想获得赔偿,必须举证其有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还要举证其损害是因产品有缺陷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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