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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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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并没有贩毒,朋友被怀疑贩毒误抓怎么办

王** 浙江-宁波 毒品辩护咨询 2019.07.10 16:59:36 436人阅读

今天朋友家附近来了一大帮缉毒警察,说这里是贩毒团伙的老窝,又看我朋友在附近长得很瘦误认为是贩毒的也把他带走了,但是他真的没有贩毒只是不知情住在隔壁而已,请问朋友被怀疑贩毒误抓怎么办?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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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019-07-10 17:06: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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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批捕后如果证据不足会放人。证据不足的话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019-07-10 17:01:36 回复

律师没发查到,如果因为犯罪被采取刑事措施,公安机关一般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

你好,如涉嫌犯罪,要依据贩卖毒品的数量等确定刑期。怀孕的,可能暂缓收监。

您好,根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六、特情介入案件的处理问题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对已持有毒品待售或者有证据证明已准备实施大宗毒品犯罪者,采取特情贴靠、接洽而破获的案件,不存在犯罪引诱,应当依法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即“双套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处刑时可予以更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不能排除“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案件,在考虑是否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因此,因公安机关“特情”而事实毒品犯罪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您可以结合您的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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