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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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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扒窃公共场合被抓,应该怎么处理呢?

刘** 江苏-徐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7.09 09:56:47 380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他因为盗窃被抓了 他以前又有案底 但是以前那些案底都付过法律责任了,现在他们是团伙犯罪 但是他不是主犯 我想问一下上面会怎么处理这事呢?扒窃公共场合被抓,应该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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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传统侵财犯罪盗窃罪的罪状,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规定,扩大了盗窃罪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公共场所进行实施扒窃行为的,无论扒窃次数和扒窃数额多少,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2019-07-09 10:08: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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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盗窃数额,两千数额较大,五万起数额巨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9-07-09 09:58:47 回复

公共场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场所,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陌生性等特征,为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了扒窃案件,不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还使不特定民众在看到并感知后,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如果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扒窃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

(1)扒窃行为一般发生在公共场所中
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条文中虽然明确在“扒窃”前以“在公共场所”作为定语,这并非是指“扒窃”只能是在作“在公共场所”之中,而是仅仅起到强调的作用,属于刑法中的“注意规定”。这一注意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没有加以说明,但是并不影响我们对于“扒窃”用语的理解。从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出发,应该认为是扒窃在公共场所中实施的。
公共场所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法完全避免的场所,具有人员的高流动性、高密集性、陌生性等特征,为扒窃行为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空间环境。一旦在公共场所发生了扒窃案件,不仅会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安全甚至人身安全,还使不特定民众在看到并感知后,转化为对自己财产安全的担忧,进而转变为整体社会安全感的降低。如果脱离了公共场所这样特定的条件,扒窃行为不足以造成上述危害。
(2)扒窃行为窃取的是他人贴身携带的财物
携带是“指在从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场所,将某种物品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将其置于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具有现实上的支配才可称之为“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贴身携带的财物”应具有随时支配的可能性,否则扒窃与普通盗窃就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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