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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前贩毒被人抓了,贩毒一对一指证成立吗?

董* 江苏-徐州 毒品辩护咨询 2019.07.07 07:49:50 322人阅读

我朋友之前贩毒被人抓了,因为现在朋友的事情也是比较复杂的,朋友当时是帮人家送东西,自己也没想到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但是现在贩毒一对一指证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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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之前贩毒被人抓了,贩毒一对一指证成立吗?贩卖毒品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证据确凿的话,法院会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多少予以量刑。

2019-07-07 07:51: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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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9-07-07 07:50: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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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如果一个人贩毒,无论个人证指控,只要证据形成证据链就可以定罪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020-09-21 22:20:43 回复


一、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
1、先被抓后尿检确定是否吸毒,按照贩卖刑拘;
2、刑侦贩卖案件,查证属实后先办理贩卖判刑处罚;
3、判罚执行贩卖后,再判罚处理吸毒行政处罚;
4、最好责令社区戒毒三年,接受派出所监督检测。
二、办案流程一般多长
刑事拘留,最长37天,之后看证据情况,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逮捕继续侦查羁押,一般要五个月左右有法院的判决。建议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权益。
三、毒品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口供之外与毒品有关联的物证的收集不到位。贩毒案件多是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知悉案情的人少,易形成孤证,有些侦查人员在缴获了毒品固定供述后不再去收集手机、指纹等物证,一旦被告人翻供,侦查部门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忽视收集印证言词证据的证据。对被告人供述中陈述的与贩毒的事实相关的人员的证言、物证、书证未及时收集加以映证,案件移送起诉后,需补充证据时,由于一些证人系外地人,不知去向,有些物证书证已灭失,难以形成证据锁链。
3、破案的时机把握不准。贩毒案件必须处理好破案的及时性和适时性的辩证关系。既要及时侦破从快打击,又不能一发现贩毒就打,时机选择不当,无疑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只得通过补充收集大量间接证据予以弥补,大大增加了侦查投入。
4、疏于对共同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映证、辩疑、深查。共同贩毒案件,忽视对单个成员的取证,造成口供不一,使得部分成员的犯罪事实难以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毒品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具体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在实际生活中,毒品犯罪已经越来越国际化,贩毒制毒手段也越来越高端、隐蔽,严重破坏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危害了人体健康。因此,严格依据毒品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对犯罪人员进行打击极为重要。

证人的指证本身就是证据,当然,还应当结合其他有关证据才能定罪。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委托律师辩护,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民事给付义务,故合法的债务中,债务人依然需要承担偿还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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