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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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鸦 片 二百克以上不满 一千克、海 洛因或者甲基 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满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您好,根据《全国部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
1)受雇运输毒品的;
(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因此,在我国毒品的数量以实际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而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纯度确实很低的,可以减少基准量刑,但这个要经过专业部门的鉴定。请您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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