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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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使得案件中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准确认定。有观点认为,这种以贩养吸、以吸促贩的恶性循环,应以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分别定罪量刑,数罪并罚。对此,也有观点认为,在查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毒瘾,购买的毒品一部分贩卖,一部分确实已被吸食的,吸食的这部分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之内,也不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
因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是为了使大量持有毒品,而又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是属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能受刑罚处罚。“非法持有”是一种状态,如果毒品已被吸食,非法状态已消失了,毒品的去向也很明确,就不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还有观点认为,如果在查获时,行为人已将毒品贩卖了一部分,留下了一部分,行为人称这是为自己吸食而留下的,此时,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仍应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行为人本身有贩毒行为,无法确定被告人对留下的这部分毒品一定不会贩卖,此贩卖毒品的行为应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已贩卖和未贩卖的毒品均应作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零星贩毒数量认定一般来说都是怎么来认定的?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贩卖毒品的重量和贩卖毒品的犯罪性质,最高处以死刑,但是你朋友这种情况估计是七年起。
一、贩卖毒品行为应如何认定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
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是有偿转让,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
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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