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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涉嫌盗窃罪,请问共同犯罪从犯的辩护词怎么写

胡* 广东-茂名 无罪辩护咨询 2019.04.08 15:57:00 340人阅读

我弟弟今年才17岁,初中毕业就不上学了,去年的时候他自己一个人跑出去了,家里人都不知道他去哪了,今年接到公安局通知,他涉嫌团伙盗窃被拘留了,请问共同犯罪从犯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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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以上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2019-04-08 15:59: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的辩护词怎么写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被告人邓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系间歇性精神病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被告人邓某某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以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精神病学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知被告邓某某确有精神分裂症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患病导致被告在完成小学阶段的学习之后就辍学在家,并由于父母离异,没有人照顾,也没有能力就业,导致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一定程度上是受生活所迫。 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无阻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行为,并有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邓某某系初犯、偶犯。邓某某在此次犯罪之前并无任何犯罪行为。 3、被告人邓某某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4、被告人邓某某所盗窃的对象是其亲属和同村的熟人。 5、被告人邓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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