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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续约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吗?

廖** 西藏-阿里 合同违约咨询 2019.04.02 08:55:05 372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他现在签了合同,但是完全不知道应该怎样办因为他家里面人现在没有钱帮她赔偿违约金,对于合同未续约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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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2019-04-02 09:0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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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物业费么
可以请求,但不一定减少。具体依合同约定给付。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缴物业费
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一般来说: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请求减少物业费,但无权拒缴。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签订物业合同,业主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假设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这包括三层含义,分别是:
(1)业主本人未签,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无需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2)业委会未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生效。也就是说,虽然业主(即物业买受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4、对于已交接房屋,业主不得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至于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所不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实质条件是:是否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如是,则应缴纳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费用,同时,业主接房这一行为被法律直接推定为接受了服务。
因此,业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1、业主未接房,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物业公司完全未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物业费么
可以请求,但不一定减少。具体依合同约定给付。
什么情况下可以拒缴物业费
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要承担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即使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有瑕疵,业主也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在服务瑕疵范围内减收一定的物业费。一般来说:
1、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权请求减少物业费,但无权拒缴。
2、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签订物业合同,业主无权拒交物业管理费
假设业主大会决定承认这份合同,则该合同就具有合法效力;即使业主大会否定了这份合同的效力,业主也应根据物业公司已提供的事实服务,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3、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过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仍需交物业费
这包括三层含义,分别是:
(1)业主本人未签,但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
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无需与每位业主单独订立合同。
(2)业委会未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的,业主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买受人生效。也就是说,虽然业主(即物业买受人)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也应当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4、对于已交接房屋,业主不得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至于业主是否实际居住,在所不问。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实质条件是:是否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如是,则应缴纳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费用,同时,业主接房这一行为被法律直接推定为接受了服务。
因此,业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1、业主未接房,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2、物业公司完全未提供物业服务。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经常辩称延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
对于这一点,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疑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对于恶意违约行为,不能减轻责任。
因此,开发商延迟交房,要承担逾期违约的责任,其中既包括了是在未到期之前发生了不可抗力,也包括了延迟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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