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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知道股权转让协议以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吗

唐** 江苏-徐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19.04.01 20:37:11 419人阅读

我朋友现在申请把自己的股份转移了,但是又不知道要遵守哪些方面的法律法规因为害怕到时候触犯自己的利益,我想知道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为生效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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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应以股东意思自治为原则,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上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019-04-01 20:41: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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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由:在经手的项目中,证监会在反馈意见里要求对两家公司就所持发行人股权转让后发生的代持行为进行解释其原因。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里提到由于该转让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即代持行为的委托人并没有获得股权,所以委托代持的前提不存在,因而不存在代持。首先tony觉得律师的回答跑偏,审核员既然问到了代持的原因,自然是认可其行为是代持,何必去提及是不是代持?除此之外,这样的逻辑否定了现实存在大量代持行为,tony不认为其行为不是股权代持。在实务中,隐名股东大量存在,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要求,上市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潜在的股权纠纷,要求依法解除代持。那么股权转让与工商变更登记到底是什么关系?在印象中,深刻想到一道司考题一房二卖,后来与原房主甲签订的买卖合同的善意第三人丙办理过户手续后受让有效,给人暗示就是原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乙并没有获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就归于无效?学习:这个问题归根于股东资格的确认。由于我国立法的漏洞,争夺股权的现象较为普遍,主张股东资格的证据繁多,有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明确了甄别真假股东的标准。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面对五花八门的证据,应当作出层次的区分,以比较在矛盾情况之下的效力优先次序。证据大致可分为:源泉证据、效力证据、对抗证据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
1、源泉证据 系股东获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原始取得(出资证明书、股票);
(二)继受取得(转让合同、赠与合同、遗嘱等)。源泉证据与其他证据之前是源与流的关系,一旦取得源泉证据就可以要求修改股东名册、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换言之,未载入股东名册,但持有源泉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对公司主张股权。若转让双方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则转让方丧失了在公司的股权,而受让人取而代之。
2、效力证据 对上市公司而言,此类证据是中登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非上市公司则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 股权的实质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有推定的证明力。依法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公司修改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而现实中,并非所有公司都备置了股东名册或及时更新,最高院《公司法司法解释》(草稿)第1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备置股东名册,或者因为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有证据证明其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根据立法者的事实求是态度,我们可以认定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并不妨碍股东资格的认定及股东权利的主张。 与房屋产权证的法律效力相似,股东名册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的证明力。就是说,在有相反的源泉证据时,股东名册就被推翻。从而,源泉证据效力优于效力证据!
3、对抗证据 系在公司登记机关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 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作为对抗证据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文件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处的第三人

2019-04-01 20:3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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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2020-12-04 16:4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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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而且,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称谓,不一定指的是全部的股东。
发起人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人、设立人。这是一个特定称谓,指的是无论有无实际股份的公司成立的实施者,后续加入股东 不算公司的发起人。
2、股权转让不涉及发起人的名称改变,股权变更不需要变更公司章程。
发起人并不指定全部股东。所以股权的变更不涉及章程更改。
3、全国普遍认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无需办理变更登记。
4、涉及备案的处理方式有地区性特征。

1.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指立法部门为了保护股权变更前后的所有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外部债权人等相应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要求相关义务人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履行的变更登记行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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