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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委托人法律依据是否案件卷宗出示给委托人翻阅?

蒲** 河南-焦作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16 17:23:38 574人阅读

我朋友因为入室盗窃被抓,而且现在都还在公安机关里面她的孩子马上要出生而且公司要她管理,对于刑事辩护委托人法律依据是否可以将刑事案件卷宗出示给委托人翻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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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现有法律角度分析,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供其阅看的行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及律师法第33条、34条规定了辩护人享有会见权及阅卷权,这是律师了解案情,履行辩护职责的基本前提。但是,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在开庭之前是否有权了解案情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认定律师在会见中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证据,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依据。从法理分析,对于个人权利,法不禁止皆自由。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中不可出示证据供其阅看,则这种行为就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扩展资料
从法理角度分析,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程序应当比其他案件更为严格。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应当在开庭之前提供证据,同时法庭会将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送达对方。
开庭中,如果当事人当庭提供之前没有提供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质证,法庭一般会休庭以便对方当事人核实。这一做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证据规则。按照一般法理,对犯罪的认定程序应当比一般民事案件更为严格。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外界沟通的桥梁,如果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能向其出示证据,就是封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的最主要路径,等同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对案情全然不知的状态下走上法庭。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尚且有权在开庭前了解案件相关证据,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而没有这种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与程序正义观念和一般法理不符。

2019-03-16 17:2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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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对刑事案卷材料能否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出示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只有律师行业内部规定,要求律师对复制的案卷材料进行保密,因此,律师一般只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介绍主要案情,不会将案卷向嫌疑人家属展示。
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依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他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2019-03-16 17:24:38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律师的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将阅卷材料直接交给嫌疑人或其他人,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原则上不能。  公诉案件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许可]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查阅;   2、摘抄;   3、复制:[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审判委员会,以及合议庭的讨论笔录;   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特别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法律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卷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对于辩护人能否将阅卷材料交给委托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律师的阅卷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法受法律保护。  
二、将阅卷材料直接交给嫌疑人或其他人,法律没有明确授权,原则上不能。  公诉案件在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其他人经检法许可]享有阅卷权、会见权、通信权。  
三、阅卷权的权利内容:  
1、查阅;  
2、摘抄;  
3、复制:[规定]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  
4、阅卷权的范围: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院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5、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  
.审判委员会,以及合议庭的讨论笔录;  
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特别提示】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阅卷权的主体是律师,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法律未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阅卷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卷存在着极大的风险。(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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