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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吸公款要做辩护了,非吸罪辩护策略怎样呢?

孟** 安徽-芜湖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06 04:24:10 2911人阅读

我婶婶在单位已经是个高管了,家里很需要用钱,就参与非吸公款了,弄到七十万了,后来被抓了,还需要辩护的,非吸罪辩护策略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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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单位犯罪着手辩护
      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非吸案件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集资类犯罪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如何认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认定非吸当事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应当重点注意,其一是涉案公司的开设是否以进行违法活动为目的,倘若公司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而设立,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并非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在公司开办过程中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二是涉案公司开设后是否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若是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公司成立后还存在其他正常主要业务,则可能是单位犯罪。

     总之,因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在办理非吸案件中,应当重点考量案件相关证据,从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上寻找突破口。

二、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相当重要。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年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刑事辩护律师结合办案过程中的经验和相关司法判例,认为非吸案件涉案数额的辩护思路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所谓全额计算,是指对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而非要求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吸收资金负责。而非吸犯罪一般而言均为共同犯罪,涉案人数众多,这时就应当着重从涉案资金是否全部由行为人所吸收方面进行辩护。举例而言,若行为人的同级或下线在行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吸收了部分资金,这部分资金就超出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不能认定为行为人吸收的资金。

      所谓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因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这就需要辩护律师积极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从轻情节。不少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仅是指案发后行为人的退还被害人的退赃金额,但这种观点有待商榷,原因在于案发前后已归还的金额既可以是案发后行为人积极退还被害人受害金额,更重要的是非吸犯罪的特征还在于行为人为顺利吸收资金,必然会承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还本付息或者按期限给付一定的回报,这部分资金数额往往较多,而行为人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进行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的回报既发生在案发前,也同样应认定为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

三、严格筛选非法吸收的对象人数
     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为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由此可见,吸收资金的对象是认定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重要条件之一,因而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若要进行无罪辩护,则应当注意从非法吸收存款对象的性质上寻找辩护点。对于仅在已经投入资金的对象均为行为人亲友、同事或特定圈子,缺乏证据支持行为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能认定为是向公众吸收存款。同时,虽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但投资对象中既有社会公众,又有行为人亲友等特定对象的,应当将其排除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人数和资金总额,显然,对行为人吸收资金对象的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可以减少行为人的吸收人数和金额,使其达不到入罪标准或创造从轻情节,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

四、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当
     当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为其寻找从轻情节,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吸收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因而,若行为人非法吸收的资金是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且有能力、有意愿退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做出建议法院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即使涉案数额较大,行为人无力退还资金,但资金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也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的从轻情节。

五、积极辩护从犯情节
     非吸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那么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为辩护策略应当重点考量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结合专业办理非吸犯罪的经验,认为对当事人做从犯辩护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进行认定:
1.行为人在公司中的职务高低,是否是公司领导者、管理层;
2.是否主动提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犯意;
3.是否负责对社会公众宣传、收取资金、发放返利或好处费;
4.直接吸收资金数额多少。
综合上述方面,若行为人在涉案公司中职务较低,仅被动接受执行公司计划,与公司其他部门直接吸收的金额相比数额不大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对于在非吸犯罪中,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当事人,也应当着重从从犯情节辩护。

2019-03-06 04:27: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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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刑事责任辩护问题。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
  
一、案件事实辩护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案件事实辩护又可以分为: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我不知道北京工商注册代理。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违约责任 。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二、证据不足辩护
  
1、“孤证”不能定案。
  
2、排除不合法、不真实、与案件无关联的证据。
  
3、证据不能构成证据链不能定案。
  
4、证据不充足不能定案
  
(1)控辩证据相冲突,控方证据不能否定辩方不能否定辩方证据
  
(2)控方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三、法律适用辩护
  指辩护律师对控方提出的事实认定不持异议,但就该事实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上海驾校科目一理论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021学车网。犯罪性质,定罪量刑等提出与公诉机关不同的抗辩意见。
  
1、非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
  
2、彼罪辩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并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具体法律规定,但符合另一个刑事责任较轻的罪名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涉嫌一个刑责较轻的犯罪。
  
3、定罪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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