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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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教唆他人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用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我查阅了一些法律资料,发现虽然我国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教唆他人自杀过程故意罪,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却又类似的法律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九条的规定,组织、策划、、教唆、帮助组织人员自杀的,依照故意罪定罪处罚。这个司法解释虽然是针对组织而言,但是它反映出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构成故意罪是基本认可的。
被他人教唆贪污了三四十万元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教唆犯和具体实施贪污的人属于共同犯罪,均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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