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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得到旺律师的帮助?

廖** 湖南-益阳 房屋买卖咨询 2011.08.02 21:18:07 17人阅读

我因外去打工不在家,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渔场支部把我的房屋基地面积租赁给了绿丰公司20年,渔场支部是在2008年租赁给的绿丰公司,多次了解没有达成协议,希望得到旺律师的帮助,我想要回我自己的房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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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你们的授权,而被出租可以举张转让无效.要回.要看具体约定,我是湖南唯一专业做土地流转方面的,曾经手流转了20几万亩土地,可联系为你维权

2011-08-03 20:19:36 回复
地区:上海-松江区 咨询解答:14613条

土地证有吗

2011-08-02 21:23:15 回复
地区:湖南-岳阳 咨询解答:1600条

如果没有你们的授权,而被出租可以举张转让无效.要回.

2011-08-03 09:48:13 回复

您好,根据具体情况 建议完整具体问题 方便专业法律人士了解详情后处理。


1、60岁老人受伤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意义上的工伤
2、具体赔偿计算的依据只能是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3、具体赔偿金额的计算需参考因素较多
而60岁是相对影响不大的因素,所以说你问题表示内容无法给你提供参考金额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也应一并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引起的一种事实状态,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叫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叫受害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一种法律事实,因其引起此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只能是事件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利益获得方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受善意还是恶意的影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受益人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为限,如果利益已经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
②受益人是恶意,即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
  
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
  
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
  一,对现存利益的细化分析:
  现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受害人提出返还请求时尚存的利益。利益是否存在,应以受益人的整个财产是否较受益前有所增加为标准,不应以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的原形为限。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原形发生变化,不论其原形是否消失,只要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其代偿利益仍然存在,即视为有现存利益。
  一般包括:
  
(1)善意取得的利益不存在,但受益人的财产总额有所增加,并且此增加的财产总额为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
  
(2)在利用所受利益时又衍生出的其他利益,如不当得利为债权时,利用债权取得的利益。
  
(3)受益人取得的利益经消费不存在时,受益人因消费他人利益而为自己节省的消费开支,亦应属于现存利益。
  
(4)善意取得的利益原形不存在,但受益人因所受利益而取得的向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让与之对价请求权等代偿利益,也为现存利益。当现存利益已经灭失时,则不问灭失的原因如何,善意受益人均不负返还的义务。
  善意的受益人没有确保其善意取得的利益的价值不得减少的特别注意的义务,因而在确定现存利益时应当扣除与受益事实有因果关系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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