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约定了利息计算办法。王五为张三该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约定如张三至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为1个月,自贷款人向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能履行,则由担保人另行向贷款人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后张三逾期不能还款,李四向担保人王五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王五在1个月内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李四将王五诉至法院,除要求张三给付借款本息,王五承担连带保证之外,另要求王五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
分析:
1、 根据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设立民事法律关系,国家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只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确认其效力。违约责任是属于财产责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产生权利义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担保人如果严格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收到李四要求履行担保责任通知后的1个月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则就不会再另行承担违约责任。王五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通过向债务人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因此,对于保证合同中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果确实是合同双方在自由协商的情形下的选择,可以视为“另有约定”的情形。所以王五应当向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人王五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向借款人张三追偿违约金的条款,那么王五无法向张三追偿,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可以追偿的规定,所以保证人王五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不能向主债务人张三追偿违约金
案情2007年6月,原告扬州某投资担保公司与被告张某、李某、王某等人签订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60万元,期限6个月,并约定了利息计算办法。被告李某、王某等四人为被告张某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张某至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间为15个自然日,自贷款人向担保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能履行,则由担保人另行向贷款人承担借款金额8%的违约金 ,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承担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张某发放了6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未能还款,原告向四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被告李某、王某等担保人在15日内未能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致原告向法院起诉,除要求被告张某给付借款本息,被告李某、王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外,另要求担保人被告李某、王某等四人承担违约金48000元和银行双倍利息。
2018-09-15 21:49:12 回复这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债务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债务再向保证人追索 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您可以看一下当初的保证合同),因此估计连带责任是跑不了的了。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如果银行觉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所以,还是提供一些证据,说明你朋友的妻子有能力偿还吧,同时也劝说她去偿还贷款以上就是关于借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的解答。
2020-10-29 10:32:19 回复专业解答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专业解答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
律师解析 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若责任难以确定,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是的,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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