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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违约金的法律可以参考如下:
1.销售方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
(1)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甲公司(销售方)单方违约,因未给乙公司(采购方)供货而支付给乙公司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 [2016]36号文,甲公司与乙公司彼此之间既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发生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因此,依据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违约金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2)交易中产生的违约金
销售方甲公司提供给购买方乙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乙公司要求而支付的违约金。若甲公司开具完增值税发票,此部分违约金可作为销售折让处理。若甲公司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甲公司可以直接按收款净额确认收入并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2.采购方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
(1)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产生的违约金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因乙公司(采购方)单方违约,解除购销合同支付给甲公司(销售方)的违约金。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 [2016]36号文,甲公司与乙公司彼此之间既没有销售货物也没有发生应税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畴,因此,依据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该违约金也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2)交易中产生的违约金
采购方乙公司因未及时向销售方甲公司付款而支付的违约金,此部分违约金就是税法意义上的价外费用,甲公司应确认收入并按产品或服务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并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当然,实务操作中,对交易行为实质上未发生而产生的违约金,因付款方担心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而积极索要发票,收款方也有开票交税的情况,很多税务机关也是默许的。
2018-09-11 17:1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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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1、《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既然没有发生经营行为,故不需要开具发票。
2、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 如果购货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而合同内容属于应缴增值税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一般地,销货方要将违约金与货款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操作中注意,如果货物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产品。如果甲公司已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收取的违约金,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公司。 如果属于应缴营业税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收取违约金的一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对方。
第二,购货方收取违约金。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行为,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情形,违约金不是生产经营收入,不需要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款收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不是生产经营收入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2018-09-11 17:1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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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一.收支违约金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二.根据现行增值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三.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没有发生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因对方未履行合同而导致违约收取的违约金,不是经营活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2020-12-17 08:32: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