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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后鉴定是医疗事故,护士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如何划分?

苏** 贵州-黔南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8.08.30 16:59:31 7060人阅读

你好。我的孩子发烧我送他到我们市的某医院进行治疗,护士帮他打了吊针,结果回家的第二天凌晨六点,孩子脸色发白,昏迷不醒,我们赶紧将他送医院,但是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我申请了医疗鉴定,是医疗事故,我想知道的是护士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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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患者认为医院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等责任,首先需要做一个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报告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2、如果医院存在过错,则需要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治疗和赔偿责任。
3、如果医院拒绝赔偿,建议收集证据及时起诉,因因每个省的以及城市居民以及农村居民的标准不同,以及伤残等级的不同和年龄的不同都会影响赔偿的具体数额,鉴于计算的复杂以及案件的个别性,故无法提供具体的详细的赔偿清单。
4、因人身损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建议及时收集证据起诉,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2018-08-30 17:02: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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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的医疗事故责任划分内容如下:
  医护人员如出现医疗事故的,不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护士需要承担的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我们可以根据《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有上述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二、一般医疗事故责任划分比例的内容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二)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三)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四)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中的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在实际情况中,医疗事故责任中还存在对等责任,也就是医、患双方各负担50%。

2018-08-30 17:01:31 回复

对于护士怎样处理医疗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护士怎样处理医疗纠纷

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提讼,也可以跳过
第一、

二,直接向。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目前中国的医疗纠纷是特别不好处理的事情。
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加强职业道德培养,冷静处理纠纷
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工作作风是防范医疗事故的根本所在。
2、强化规章制度的管理,及时保存证据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产科护理纠纷的良好保证。
3、 规范护理文书的书写与保存
随着医患双方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加,护理文书作为护理过程的真实反映和处理医患纠纷的法律依据,它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
4、创造条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
护士长要组织护理人员积极参加护理部及本科室的业务学习,业务查房,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要求护士、助产士应加强责任心,学习掌握多项技能和操作技巧,提高技术水平,在平时工作中落实各项制度,遵循护理常规,从而杜绝医疗护理纠纷的发生。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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